《華宸●鴻泰【2010】04號通遼市木里圖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清算報告
尊敬的受益人:
《華宸•鴻泰【2010】04號通遼市木里圖污水處理廠中水回用貸款項目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于2013年7月27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已全部按時收回,并對全體受益人如期兌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該《信托計劃》結束。作為信托計劃受托人,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依據(jù)《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 》、《 信托業(yè)務會計核算辦法 》等有關法規(guī)及該信托項目《 資金信托合同 》的規(guī)定,現(xiàn)就本資金信托項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項目基本情況
1 、信托資金規(guī)模:5000萬元
2 、信托資金用途:用于木里圖污水處理廠5萬m3/日中水回用項目建設
3 、信托計劃類型:集合
4 、信托計劃期限:二年期1900萬元,2010年7月27日至2012年7月27日;三年期3100萬元,2010年7月27日至2013年7月27日
5 、信托資金運用方式:信托貸款
6 、受托人:華宸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7 、年信托收益率:二年期預計收益率為7%/年,2010年10月20日上調(diào)至7.322%;2010年12月26日上調(diào)至7.532%;2011年2月9日上調(diào)至7.777%;2011年4月6日上調(diào)至7.952%;2011年7月7日上調(diào)至8.127%;2012年6月8日下調(diào)至7.917%;2012年7月6日下調(diào)至7.672%。
三年期預計收益率為8%/年,2010年10月20日上調(diào)至8.364%;2010年12月26日上調(diào)至8.574%;2011年2月9日上調(diào)至8.819%;2011年4月6日上調(diào)至8.994%;2011年7月7日上調(diào)至9.169%;2012年6月8日下調(diào)至8.924%;2012年7月6日下調(diào)至8.644%。
8、信托貸款利率:二年期預計11%/年,2010年10月20日上調(diào)至11.46%;2010年12月26日上調(diào)至11.76%;2011年2月9日上調(diào)至12.11%;2011年4月6日上調(diào)至12.36%;2011年7月7日上調(diào)至12.61%;2012年6月8日下調(diào)至12.31%;2012年7月6日下調(diào)至11.96%。三年期預計11%/年,2010年10月20日上調(diào)至11.52%;2010年12月26日上調(diào)至11.82%;2011年2月9日上調(diào)至12.17%;2011年4月6日上調(diào)至12.42%;2011年7月7日上調(diào)至12.67%;2012年6月8日下調(diào)至12.32%;2012年7月6日下調(diào)至11.92%。
二、受托事項:
委托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5000萬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貸放給通遼市木里圖污水處理廠,用于木里圖污水處理廠5萬m3/日中水回用項目建設。委托人與受托人簽定了《資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資金管理運用情況:
(一)資金運用及退出方式
受托人將本信托計劃資金向通遼市木里圖污水處理廠發(fā)放貸款,用于該廠5萬m3/日中水處理項目建設。受托人以未來3年收取的貸款利息作為信托利益的來源,扣除信托財產(chǎn)管理費用以及受托人報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計劃期滿,由通遼市木里圖污水處理廠以信托計劃初始金額償還華宸信托的信托借款,而后受托人兌付信托本金。
(二)信托資金退出保障方式
內(nèi)蒙古日信擔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為本信托貸款本、息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并于2010年7月26日簽定了《保證合同》(合同編號:HXX1JBZ2010221)。
公司按照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為該《信托計劃》開立專門賬戶進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收益實現(xiàn)情況
本項目信托財產(chǎn)在管理運用過程中,共實現(xiàn)信托收16,164,108.42元,全部為利息收入,其中:貸款利息16,131,013.02元, 活期利息33,095.40元。
(四)信托財產(chǎn)所承擔的費用、稅金情況
在本信托計劃存續(xù)期內(nèi),共計發(fā)生各項應由信托財產(chǎn)承擔的費用、稅金為4,593,544.84元 。其中:受托人報酬4,367,394.15元;托管費18,686.11元;律師費43,000.00元;印刷費33,500.00元;差旅費14,760.00元;銀行結算費1,932.36元;銀行服務費114,272.22元。
(五)信托收益分配情況
根據(jù)《 資金信托合同 》的規(guī)定,在信托計劃期內(nèi),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1,570,563.58元。其中:于2011年7月27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4,149,640.54元;于2012年7月27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4,457,981.46元;于2013年7月27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716,857.26元;2013年8月21日向受益人分配清戶利息246,084.32元。
四、信托財產(chǎn)清算
2012年7月26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兌付到期信托本金 19,000,000.00元。2013年7月26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兌付到期信托本金 31,000,000.00元。2013年8月26日,公司注銷信托專戶。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報告公告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無異議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項解除,該信托項目終止 。